新要约通常是指在收到要约后,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的新提议或建议,这些提议或建议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构成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
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要素的变更,因为这些变更属于合同的重要事项。
超过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结束后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视为新要约。
新的提议:
受要约人在拒绝原要约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原要约,此时也构成新要约。
非及时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也视为新要约。
需要注意的是,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不能成立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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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新要约通常是指在收到要约后,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的新提议或建议,这些提议或建议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构成新要约: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要素的变更,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