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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市民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人士爱国爱乡热情,发展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公民(以下简称中外人士)。第三条 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或组织可申请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我市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四)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并产生良好影响的;(六)为我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年增利润150万元以上的。第四条 对中外人士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第五条 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六条 经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证书、证章。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一)在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等方面,视同市民结算;(二)应邀来访参加重大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三)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终止荣誉市民称号:(一)原申报单位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二)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三)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联系和接待等有关方面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工作。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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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市民”是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地方荣誉称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是地方国家机关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士的一种鼓励和表彰。通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使外来人士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公认,为公众知晓。
荣誉市民称号并非终身制,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它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因此荣誉市民和普通公民的权力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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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市民”是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地方荣誉称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是地方国家机关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士的一种鼓励和表彰。通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使外来人士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公认,为公众知晓。荣誉市民称号并非终身制,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它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因此荣誉市民和普通公民的权力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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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荣誉市民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人士爱国爱乡热情,发展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公民(以下简称中外人士)。第三条 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或组织可申请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我市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