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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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三)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