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责发生制,当期费用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也应该在当期确认;所以即使当月利息没有实际支付,也需要计提利息费用。
案例2×22年1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银行借入一笔为期6个月,年利率为3.6%的短期借款,共计100万元。协议规定,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按季支付。
A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分录中金额为“万元”
(1)1月1日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短期借款 100
(2)1月末,应该确认利息费用,即计提1月份应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0.3
贷:应付利息 0.3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金额=100×3.6%÷12=0.3(万元)
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3)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0.3
应付利息 0.6
贷:银行存款 0.9
第二季度的会计处理同上。
(4)7月1日偿还银行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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