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不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发生的业务属于总公司,由总公司为客户开具发票。
发票抬头应写成总公司,既然是非独立核算,也就是分公司不是会计主体,他们的支出都是要到总公司报销,那会计主体是总公司,所以发票抬头只能是总公司。
相对于单独核算、独立核算而言是统一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所以总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为同一个县区局管辖,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费用票、销售收入票抬头应写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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