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或单位集中)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公司的“代金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代金券就是一份提货单,无非没标明具体货物罢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公司应在销售货物收回“代金券”的时候,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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