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
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金钱担保,定金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以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可能会以选择题、简答题或综合题的形式出现,考生需要熟练掌握每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定义、特点及其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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