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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