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客体的限制性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2)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
(3)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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