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存货核算遵循特定的会计原则和规定,以下是主要的核算方法和步骤:
核算范围
核算行政单位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如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不计入存货。
委托加工的存货应设置明细科目“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出租、出借的存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受托代理的转赠物资不通过“存货”科目核算。
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
账务处理
取得存货:
购入的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支出。
验收入库时,借记“存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实际支付金额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出存货:
办公用品等零星物资可以直接列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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