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征收增值税”。 \x0d\x0a\x0d\x0a例如: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 3.4万元,成本15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x0d\x0a\x0d\x0a会计分录: \x0d\x0a正常销售部分, \x0d\x0a借:银行存款 23.4 \x0d\x0a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x0d\x0a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x0d\x0a结转成本 \x0d\x0a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x0d\x0a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15 \x0d\x0a\x0d\x0a赠品部分,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形成计入。 \x0d\x0a借:营业费用 1.34(此处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用“营业外支出”) \x0d\x0a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4 \x0d\x0a 库存商品-乙产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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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征收增值税”。 例如: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 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