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大理寺:
主要负责复核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不主管审判。
刑部:
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都察院:
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同时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这一体系体现了明朝对司法活动的重视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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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主要负责复核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不主管审判。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同时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