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评价法具有以下特征:
评价基准的相对性:
评价基准是在评价对象团体内部确定的,对于其他团体未必适用。
评价标准的确定:
参照的基准是对团体进行测量后确定的,通常与教育目的无直接关系。
评价结果的相对性:
相对评价法的评价结果只说明被评者在该团体所处的相对位置。
激发竞争意识:
相对评价法有利于激发评价对象的竞争意识。
可能降低客观标准:
评选出来的优秀者未必是真正的高水平、高质量,未被选上的也不一定水平低、质量差,因此可能降低客观标准。
评价范围的局限性:
评价结果所反映的只是评价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位置,不一定反映他们的实际水平。
忽视教育目标:
可能忽视教育目标的完成情况。
可能引发过度竞争:
可能导致激烈的、无休止的竞争,从而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
相对评价法适用于需要比较个体在群体中相对位置的情况,但可能不足以全面反映个体的实际水平或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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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相对评价法具有以下特征:评价基准是在评价对象团体内部确定的,对于其他团体未必适用。参照的基准是对团体进行测量后确定的,通常与教育目的无直接关系。相对评价法的评价结果只说明被评者在该团体所处的相对位置。相对评价法有利于激发评价对象的竞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