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司法机关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刑部 :负责案件的审理,并设有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的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控制。
大理寺 :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对刑部移送的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驳回刑部改判,再行复核,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都察院 :原御史台,负责纠察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此外,明朝司法制度中,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审理。
地方司法机构则包括:
承宣布政使司 :行使行政职能。
提刑按察使司 :行使司法职能,负责一省的刑名按劾,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督指挥使司 :行使军事职能。
另外,明朝还设有特务司法机构“厂卫”,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等,由宦官指挥组织,参与侦缉活动和审判权,直接听命于皇帝。
这些司法机关共同构成了明朝的司法体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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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明朝的司法机关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刑部 :负责案件的审理,并设有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的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大理寺 :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对刑部移送的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驳回刑部改判,再行复核,三改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