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免征政府性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12号)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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