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所以,根据该文的规定,税法和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不确认收入就不需交税。此时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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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售后回购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后期购回货物都不确认收入,那么交税怎么交》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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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