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学习是指 由若干概念组成的句子的复合意义,即学习若干概念之间的关系。命题是在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学习命题必须先了解组成命题的有关概念意义,才能获得命题的意义。
命题学习可以分为两类:
非概括性命题:
只表示两个以上的特殊事物之间的关系,例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这个句子里的“北京”代表特殊城市,“中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特殊对象的名称。这个命题只陈述了一个具体事实。
概括性命题:
表示若干事物或性质之间的关系,这类命题叫概括性陈述,是学习若干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圆的直径是它的半径的两倍”。这里的“圆”、“直径”和“半径”可以代表任何圆及其直径和半径,这里的倍数关系是普遍的关系。
在命题学习中也包含了表征学习。如果学生对一个命题中的有关概念没有掌握,他就不可能理解这一命题。命题学习必须以概念学习为前提。当儿童有意义地学习命题时,所学习的句子与儿童认知结构中已有的观念会建立起联系。
奥苏贝尔认为,新学的命题与学生已有命题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三种类型:
下位关系(类属学习):
当所学的新知识相对于原有认知结构为下位关系时,新旧知识的同化作用就表现为新知识被吸收到原有的认知结构中去,充实了原有认知结构,新新知识本身也获得了再吸收材料的力量。下位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生类属,即新的学习内容仅仅是学生已有的、包摄面较广的命题的一个例证,或是能从已有命题中直接派生出来的。另一种下位关系是相关类属。当新内容扩展、修饰或限定学生已有的命题,并使其精确化时,表现出来的就是相关类属。
上位关系(总括学习):
当所学的新知识相对于原有认知结构为上位关系时,新知识就要由原有认知结构组织起来,原有认知结构就成为进行归纳推理的一整套观念。例如,儿童往往是在熟悉了“胡萝卜”、“豌豆”和“菠菜”这类下位概念之后,再学习“蔬菜”这一上位概念的。
并列结合关系:
当学生有意义地学习与认知结构中已有观念既不产生下位关系,又不产生上位关系的新命题时,只是认知结构中的某些观念具有一般吻合性时,新知识则可用原有知识进行类化成外推获得,并与原有认知结构产生一种并列的组合,可能产生联合意义。这种学习成为并列结合学习。许多新命题和新概念的学习,都具有这类意义。
学生在各门自然学科、数学、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中学习的许多新概念,都可以作为组合学习的例子,例如,质量与能量,热与体积,遗传与变异,需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的学习,虽然既不类属于学生已掌握的有关观念,也不能总括原有的观念,但它们之间仍然具有某些共同的关键特征。根据这些共同特征,新学习的内容与已有知识的关系是并列组合在一起的,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关系——组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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