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司法机构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具体如下:
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
负责案件的审理,并设有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的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控制。
大理寺:
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对刑部移送的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驳回刑部改判,再行复核,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都察院:
原御史台,负责纠察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构
承宣布政使司:
行使行政职能。
提刑按察使司:
行使司法职能,负责一省的刑名按劾,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督指挥使司:
行使军事职能。
特务司法机构
厂卫: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等,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参与侦缉活动和审判权,直接听命于皇帝。
其他
明朝司法制度中,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审理。
以上概述了明代的主要司法机构及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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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明代司法机构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具体如下: 中央司法机构负责案件的审理,并设有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的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控制。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对刑部移送的案件进行复核,并有权驳回刑部改判,再行复核,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