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过错的主要原则包括:
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责任原则
在校园侵权中,如果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旨在平衡受害人和学校的权益,确保责任的公正和合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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