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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等多种备案渠道,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相对人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2,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3,明确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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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文件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证明;
5、拥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清理设备、整晒设备、质量(含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化验设备证明;
6、拥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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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1,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等多种备案渠道,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相对人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2,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3,明确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