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退休教师丧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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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退休教师丧葬费标准,有没有人理理我?急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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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答其他回答(1条)

  • 根据《辽宁省退休人员丧葬费管理办法》,目前辽宁省包括丹东市在内的地区规定,退休教师的丧葬费标准如下:

    1. 丹东市退休教师丧葬费一般标准为:生前未享受过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的,按享受退休教师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的60%支付。生前享受过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的,按享受退休教师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的30%支付。

    2. 对于因公牺牲或遇灾死亡的退休教师,其丧葬费标准为:按当地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并按照享受伤残抚恤标准的60%支付丧葬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丧葬费标准可能会受到地方性文件的修订和调整,建议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退休教师管理部门,以获得最新和准确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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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宵掷地有声
    今宵掷地有声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今宵掷地有声”!

  • 今宵掷地有声
    今宵掷地有声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丹东市退休教师丧葬费标准》能对你有所帮助!

  • 今宵掷地有声
    今宵掷地有声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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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宵掷地有声
    今宵掷地有声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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