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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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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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胡云
    胡云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胡云”!

  • 胡云
    胡云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能对你有所帮助!

  • 胡云
    胡云 2026年09月30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咨询,知识百科

  • 胡云
    胡云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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