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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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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参考了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这个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共分为十级。根据这个标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以下几类: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标准的职工。
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五级至六级伤残标准的职工。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七级至十级伤残标准的职工。
在黄冈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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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黄冈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