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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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司法解释,求解答求解答,重要的事说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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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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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刘对《非说不可》
    老刘对《非说不可》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老刘对《非说不可》”!

  • 老刘对《非说不可》
    老刘对《非说不可》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司法解释》能对你有所帮助!

  • 老刘对《非说不可》
    老刘对《非说不可》 2026年09月30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咨询,知识百科

  • 老刘对《非说不可》
    老刘对《非说不可》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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