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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凡是违反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的,当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废标。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条均是对违反该规定的具体处罚,显然属于废标。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表明凡未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也应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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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评标专家资格禁止期限一般由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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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企业内部自行招标的话,或者没有涉及财政资金的话,直接说资金变动或者企业内部重大调整,或者原招标计划需要重大改动,就可以取消了。希望帮到你,有需要的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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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mfnzg2807”!
希望本篇文章《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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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凡是违反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的,当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废标。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