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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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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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孙静
    孙静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孙静”!

  • 孙静
    孙静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能对你有所帮助!

  • 孙静
    孙静 2026年09月30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咨询,知识百科

  • 孙静
    孙静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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