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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答其他回答(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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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发生了轻伤事故,说明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是重大安全隐患,有追究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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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整天被狗咬的吕洞宾”!
希望本篇文章《安全生产法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追究》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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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