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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处理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的资格有效性方面,因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规定较少且不详细,因此在评审过程中很难准确掌握。针对此情况,笔者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对照,对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中有关资格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中,涉及投标人资格的条件的条款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从本条款来看,只要是法人单位、相应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都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第二十一条是对供应商的定义,规定了其内涵和外延,同时具有限定性的作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对供应商资格限定的六个条件,是对第二十一条的更具体要求,即明确供应商应当具备民事责任、商业信誉、财会制度、技术实力、依法纳税、社会保障、违法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条件。从条件的限定性上来看,第二十二条的条件要求缩小了第二十一条中关于供应商的外延。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去把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该条同时要求“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这一条对参加联合体投标各方的资格条件要求明确了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为准。因此,《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是一致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的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地位从属于《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涉及供应商资格限定条件的有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是以“投标人”的概念代替了《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的概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在于:
一是在概念上区别于《政府采购法》中提出的“供应商”的概念。二是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限定在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而没有再提出更加具体的资格条件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本条款将投标人的限定条件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六个条件中,仅选择了第一款作为限定条件,实际上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外延的扩大。
从法的位阶的角度讲,《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联合体投标资格的确定,只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执行,而不能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要求去做。
答其他回答(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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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需要依据招标文件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参加评标的。因为他是法定代表人,是对本单位经营管理负第一责任的人,当然有资格参加木单位工程招标评标。
另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议,如果几个项目同时开标咋办?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话,你可以投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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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徐世绩”!
希望本篇文章《事业单位法人可否参加评标》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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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处理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的资格有效性方面,因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规定较少且不详细,因此在评审过程中很难准确掌握。针对此情况,笔者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对照,对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中有关资格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中,涉及投标人资格的条件的条款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