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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范围内,可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采用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其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的减免税额,采用计算其减免税额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进行年度申报表的填报。例:A企业为可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按法定25%税率计算出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按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方法计算出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60万,①用 100-60=40万计算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的减免税额40万②用 40万÷25%=160万计算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的减免税额40万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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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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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范围内,可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采用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其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的减免税额,采用计算其减免税额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