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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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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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烬欣
    烬欣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烬欣”!

  • 烬欣
    烬欣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能对你有所帮助!

  • 烬欣
    烬欣 2026年09月30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咨询,知识百科

  • 烬欣
    烬欣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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