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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一、接收条件(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答其他回答(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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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军士符合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
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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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中央安置政策,原则性较强,对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
2.
对报到时限要求严格,超时限不报到的一般作退档处理,协调余地不大。
3.
进山东省济南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要填写《济南市考试考核量化赋分情况登记表》1份。
4.
山东省规定在部队期间受处分人员不能进公务员队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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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山东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一、接收条件(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