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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可以提供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相关法律法规以泰州市为例:《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四)《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扩展资料:《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我区《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在溱潼人民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由溱潼人民医院办理),补发由区卫计委委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6、《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7、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参考资料来源:泰州市姜堰区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答其他回答(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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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修改,带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原件和住院相关证明回原来的医院核实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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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可以提供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相关法律法规以泰州市为例:《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四)《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