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定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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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这样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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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倪妮V
    倪妮V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倪妮V”!

  • 倪妮V
    倪妮V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不安抗辩权定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能对你有所帮助!

  • 倪妮V
    倪妮V 2026年09月30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咨询,知识百科

  • 倪妮V
    倪妮V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根据《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这样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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