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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在规定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标准中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另外,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符合此规定外,还应符合《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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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的污染物分为第1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两类。
如总汞,总铬,六价铬等属于第1类污染物。
悬浮物,石油类,挥发酚等属于第二类污染物。
排放第1类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废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排放口设置采样点。
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在排污单位的废水出口处设采样点。有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在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处布点。为便于了解废水的处理效果,可在处理设备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布点采样。
对地表水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的地表水应采样方法:
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 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 ~2L量筒),静置30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水温、pH、DO、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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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在规定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标准中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